清遠審計稅務代理人工服務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22-06-11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一)被代理人死亡或解體;(二)被代理人授意稅務代理人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三)被代理人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造成代理錯誤或被代理人自己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第三十三條被代理人或稅務代理人按規(guī)定單方終止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同時公布終止決定。第六章稅務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四條稅務代理人有權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代理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的稅務事宜。第三十五條稅務代理人依法履行職責,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三十六條稅務代理人有權根據代理業(yè)務需要,查閱被代理人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yè)務現場和設施。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第三十七條稅務代理人可向當地稅務機關訂購或查詢稅務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資料。第三十八條稅務代理人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九條稅務代理人在辦理代理業(yè)務時。稅務代理根據代理權限范圍的不同可分為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清遠審計稅務代理人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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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您的委托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相關事宜,稅務代理法律特征編輯稅務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稅務代理行為是以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進行的。2.稅務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3.稅務代理人在其權限范圍內有意思表示的權利。4.稅務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業(yè)務范圍編輯稅務代理的業(yè)務范圍包括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2.辦理發(fā)票準購手續(xù);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4.申請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延期繳稅;5.制作涉稅文書;6.進行稅務檢查;7.建賬建制,辦理賬務;8.開展稅務咨詢、稅務業(yè)務培訓;9.受聘稅務顧問;10.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進行稅務行政訴訟等。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除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行委托代理或行使的以外,不在稅務代理的業(yè)務范圍之列。稅務代理根據代理權限范圍的不同可分為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實行稅務代理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是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的內在需要,也是發(fā)揮社會力量協稅護稅的一種比較好的形式。隨著中國稅制體系的日趨健全和稅收宣傳體系透明度的日益提高。河源公司稅務代理內容根據委托代理協議書約定的代理事項、權限、期限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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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進行代理、單項代理或常年代理臨時代理。注冊稅務師從事代理業(yè)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注冊稅務師有權根據中介機構代理業(yè)務需要,查詢被代理人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yè)務現場和設施。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料。注冊稅務師可向當地稅務機關查詢稅收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資料。注冊稅務師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稅務代理人的義務。(1)注冊稅務師在辦理代理業(yè)務時,應向被代理人或有關稅務機關出示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核發(fā)的注冊登記證明。注冊稅務師對其代理的業(yè)務所出具的文書有簽名蓋章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注冊稅務師應保守被代理人的商業(yè)秘密。(3)注冊稅務師對被代理人偷稅、騙稅的行為,應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稅務機關。(4)注冊稅務師應按規(guī)定接受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掌握的稅收政策法規(guī),提高操作技能。(5)注冊稅務師應當建立稅務代理檔案。

    納稅人應當詳細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相關的資料包括會計賬簿、憑證、報表及相關的章程、協議、合同、證書等,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稅務代理工作報告和涉稅文書稅務中介機構提供稅務代理服務應提供交付終的工作成果即稅務代理工作報告或涉稅文書。稅務代理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如下:標題;委托人名稱;代理事項的具體內容、政策依據;代理過程;存在的問題及調整處理意見或建議;代理結論及評價;有關責任人簽字、蓋章。委托人取得的稅務代理報告,應由承辦的執(zhí)業(yè)注冊稅務師簽字,并加蓋稅務師事務所公章。稅務代理關系的終止稅務代理委托協議約定的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項完成,稅務代理關系自然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稅務代理執(zhí)業(yè)人員未按代理協議的約定提供服務;稅務師事務所被注銷資格;稅務師事務所破產、解體或被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師事務所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委托人死亡或解體、破產;委托人自行實施或授意稅務代理執(zhí)業(yè)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委托人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造成代理錯誤的。稅務代理的選擇一般由單向選擇和雙向選擇,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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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被代理人或稅務代理人按規(guī)定單方終止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同時公布終止決定。第六章稅務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四條稅務代理人有權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代理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的稅務事宜。第三十五條稅務代理人依法履行職責,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三十六條稅務代理人有權根據代理業(yè)務需要,查閱被代理人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yè)務現場和設施。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第三十七條稅務代理人可向當地稅務機關訂購或查詢稅務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資料。第三十八條稅務代理人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九條稅務代理人在辦理代理業(yè)務時,必須向有關的稅務工作人員出示稅務師執(zhí)業(yè)證書,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謊報,并在稅務文書上署名蓋章第四十條稅務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偷稅、騙取減稅、免稅和退稅的行為,應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稅務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哪些?汕頭企業(yè)稅務代理服務

國家對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清遠審計稅務代理人工服務

    開展稅務代理首先必須維護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尊嚴,在稅務代理的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職責,不能超越代理范圍和代理權限。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證國家的稅收利益,維護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嚴肅性,又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使其代理成果被稅務機關所認可。因此,依法代理是稅務代理業(yè)生存和發(fā)展的基本前提。2.自愿有償原則稅務代理屬于委托代理,稅務代理關系的產生必須以委托與受托雙方自愿為前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選擇權,也有選擇委托人的自。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沒有自愿委托他人代理稅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強令代理。代理人作為受托方,也有選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梢姡悇沾懋斒氯穗p方之間是一種雙向選擇形成的合同關系,理應遵守合同中的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等原則。稅務代理不僅一種社會中介服務,而且是一種專業(yè)知識服務,因而稅務代理人在執(zhí)行稅務代理業(yè)務時也應得到相應的報酬,這種報酬應依照國家規(guī)定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確定。3.客觀公正原則稅務代理是一種社會中介服務,稅務代理人介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之間,既要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清遠審計稅務代理人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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