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區(qū)經(jīng)濟糾紛律師推薦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24-09-26

    中院認為:首先,交付的借款是由原告程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至被告湯某的個人銀行賬戶,非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同時,對于所謂的業(yè)務交流款、公司交易往來,湯某在一審及二審中均始終未就是何業(yè)務、有何交易做出明確、具體的陳述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其次,每月湯某都從其個人賬戶向程某轉賬交付一定的金額,其中三筆明確備注為利息。該些錢款從時間、數(shù)額以及往來賬戶上看,符合程某所述歸還借款利息的基本特點。再次,程某與湯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存在湯某認可程某通過其向其朋友出借借款、月利率1%等內(nèi)容,且其已墊付兩年利息。除實際借款人存有出入外,該聊天記錄中所述借款的數(shù)額、利率及還款情況均可與程某的陳述相互印證。就該微信聊天記錄中提及的借款金額,湯某只稱與本案無關,但始終未明確究竟是雙方之間哪一筆或哪幾筆的錢款往來對應該資金往來。并且,湯某在微信聊天中稱其可向程某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條,然而湯某并未提供任何與此相關的書面借條,也未提供其所謂將錢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轉款憑據(jù)。故此中院認為,原告程某向被告湯某出借借款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認定,據(jù)此認為一審法院對此做出的判決存有不妥,依法予以更正。中級法院更終判決如下:撤銷原狀。面對合同糾紛,吳劍勇律師是您堅實的后盾,讓權益不再受損。金山區(qū)經(jīng)濟糾紛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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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證明陳x將系爭200,000元款項支付給唐xx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唐xx未將該筆款項轉付給第三方,唐xx即為該筆錢款的實際借款人。4、深圳市南山區(qū)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復印件,裁定書顯示2015年龍谷公司被法院財產(chǎn)保全凍結500,000元,直至2018年該案因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被裁定終結,以證明龍谷公司不具備支付股息的經(jīng)濟條件。5、龍谷公司的公司章程復印件,以證明龍谷公司有6位股東,分配利潤須經(jīng)股東會決議。6、陳x與石潤琴、王罡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打印件及王罡出具的書面證人證言及其身份證復印件,以證明石潤琴與王罡作為龍谷公司的股東均表示從未收到過龍谷公司的股息或分紅。7、證人馬永杰當庭所作證人證言,以證明2015年3月唐xx曾向陳x提出借款。經(jīng)質證,唐xx認為,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該證據(jù)說明陳x可能與他人存在借款事實,與唐xx無關,也無法證明唐xx與陳x就本案系爭的200,000元達成了借款合意。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唐xx已刪除相關聊天記錄,現(xiàn)無法確認該聊天記錄是否經(jīng)過刪改,且無法證明聊天記錄所涉“20萬元”即為本案系爭200,000元。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唐xx未將系爭200,000元轉賬交付至第三人是因該200,000元并非借款。

    而是公司的運營款項。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該裁定書與本案無關,無法證明龍谷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間不具備支付股息的經(jīng)濟條件。對證據(jù)5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與本案無關。對證據(jù)6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對證據(jù)7即馬永杰所作證人證言,因證人陳述并未見證陳x當天將200,000元錢款出借給唐xx,即該證人并不清楚借貸行為是否終達成以及借款的數(shù)額與時間,證人證言無法證明本案系爭200,000元錢款的性質。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依據(jù)本案在案證據(jù)查明的法律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本案中,陳x與唐xx雙方的爭議焦點為2015年4月3日陳x向唐xx轉賬交付的200,000元錢款的性質。陳x上訴主張該筆錢款為陳x向唐xx出借的借款本金,而唐xx辯稱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借款,所有錢款往來均是投資款、公司轉賬、旅游、租房等錢款,該筆錢款即為龍谷公司的業(yè)務交流款項。縱觀本案在案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為,首先。吳劍勇律師,經(jīng)濟案件的專業(yè)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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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上采納了上海經(jīng)濟律師吳劍勇律師的代理意見,總體意見認為本訴與反訴是基于同一個法律事實,如果不受理反訴要求被告另案起訴的,則會導致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即認為本案應該受理反訴,故此作出了(2021)滬02民終1197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撤銷原判發(fā)回審理。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主要的審理觀點,法院認為,被告公司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提出反訴請求,要求本訴原告返還多退回的投資款及利息損失,一審法院對此以“因本案訴訟主體與反訴訴訟主體并不完全一致”為由,作出“對該反訴不予受理,告知公司另案訴訟”的處理。同時,一審法院針對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還投資款,以經(jīng)本院釋明,當事人雙方均不申請對合伙項目進行司法審計,且被告是項目的實際經(jīng)營人,未能提供充足證據(jù)證明項目存在虧損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推定合伙項目不存在虧損為由,判決被告公司返還投資余款,二審法院認為該項判決結果違反了高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7條規(guī)定的“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如果被告公司另案主張上述權利,則將“構成重復起訴”,故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屬于涉案基本事實未予查清。金山區(qū)經(jīng)濟糾紛律師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