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港港內拖船造船廠

作者:[195p4r] 發(fā)布時間:[2024-05-18 23:57:44]

九江港港內拖船造船廠,自成立以來,堅持以行業(yè)發(fā)展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立足港內,面向港外,開拓奮進。

當一艘船沒有駛出港池或靠妥碼頭前,另一艘船不得駛入港池或離開碼頭。500總噸以下的船舶不得占用主航道;未滿10000總噸的船舶不得妨礙需乘潮進、出港的船舶的航行;10000總噸以上的船舶禁止對遇。為了避免10000總噸及以上的進出港船舶在斗龍村北航道對遇,出港船駛入斗龍村北航道前,發(fā)現(xiàn)已有進港船駛入斗龍村北航道時,應在8號燈浮以北水域等候進港船駛過后方可駛入;

兩船在該段航道對駛時,進港船保持在導標線航行,出港船應當向右讓路。兩船在該段航道對駛時,出港船應當保持在導標線上航行;進港船應當向右讓路。船舶應當避免在該燈浮轉向點附近會遇。如果估計有此情況,則出港船應當?shù)却M港船駛過該燈浮再繼續(xù)前進。

當能見度小于1000米時,港區(qū)內禁止客滾船、客船、渡船、大油輪、裝運一級危險品、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以及所有沒裝雷達設備的船舶開航。上述船舶在航行中應盡可能駛離航道并擇地拋錨。長橋至麻斜、平樂至南油的渡船,當能見低于500米時,禁止航行。客渡船、車渡船在航行時,應主動避讓沿主航道航行的船舶。任何船舶未經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港區(qū)內作測速、回旋、舵效、羅經校正等試驗性航行。裝有座機的木質船舶的航行燈光信號和聲號應符合規(guī)范要求。

系泊浮筒或錨泊船舶,進行一般貨物過駁作業(yè),不得超過艘并靠,且靠泊船噸位之和應小于被靠船。并靠作業(yè)過程中,應采取防止走錨、碰撞等安全措施。在港區(qū)大、中型錨地的第7號錨地禁止過駁作業(yè)。在管轄海域內,進行一般液貨船過駁作業(yè)和水上儲庫過駁作業(yè),應分別提前15天和60天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附送作業(yè)點位置、水域概況資料、貨物種類和數(shù)量、船舶資料、靠、離過駁方案、作業(yè)程序、應急措施等,經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過駁作業(yè)許可證后,方可作業(yè)。

在錨地以及系泊浮筒并靠過駁作業(yè)的船舶,在第17號錨地及以外,級風及以下可以作業(yè),在第16號錨地及以內,級風及以下可以作業(yè)。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派員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船舶在港區(qū)錨泊時,船員留船值班人員不得少于該部門船員的分之一;在港船舶靠泊碼頭時,船員留船值班人員不得少于該部門船員的分之一;留船船員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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